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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米粤通联名信用卡用户协议》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15

    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粤通卡及电子标签(统称粤通卡产品)。现甲方与粤通卡产品使用人(即粤通卡用户,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粤通卡产品的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 粤通卡是记载用户和车辆信息,用于非现金方式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可在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使用的IC卡,粤通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

      1.2 电子标签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和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电子标签应当与粤通卡配合使用,并通行自动收费车道,方可实现不停车缴纳通行费。

    2、申请

      2.1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提供选择使用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所需的用户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乙方提交甲方申请的资料信息一旦发生变更的,应立即向甲方申请办理资料信息的变更手续,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2.2 甲方有权按照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工本费。

      2.3 乙方选择使用记账卡的 :

      2.3.1 乙方同意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账户(下称授权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乙方在提供授权账户后,不得自行销户,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账户用于划扣其名下记账卡的相关费用。

      2.3.2 若乙方选择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乙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时仍有费用未结清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用保证金直接抵缴欠费;若保证金不足以抵缴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3、使用

      3.1 乙方应按照粤通卡、电子标签使用说明及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并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以及当地通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服务提供商没收粤通卡及电子标签,乙方有可能承担其名下所有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均被停用的后果。

      3.2 乙方使用的粤通卡和电子标签上记载的车辆牌照信息应与登记使用的车辆牌照信息保持一致,确保粤通卡、电子标签与车辆牌照信息一一对应,不得将电子标签擅自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否则,乙方应以现金支付通行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3.3 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内置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续期服务。

      3.4 储值卡可充值使用,不能透支使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任何利息,储值卡出现余额不足或被列入黑名单时,乙方应采用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路费。

      3.5 乙方驾驶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车速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照车道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工作人员处理。

      3.6 电子标签与粤通卡的注册乙方须为同一人或同一机构。若粤通卡尚未注册的,在办理使用电子标签时应对粤通卡即时实名注册。车辆所有人有权申请禁用电子标签和粤通卡,电子标签和粤通卡禁用后将无法使用。若粤通卡或电子标签中的任一乙方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向甲方申请办理解除绑定以及信息更新等相关手续,否则将导致乙方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7 如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使用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争议的,乙方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事后凭《粤通卡异常处理证明》向甲方投诉。

      3.8 乙方对交易数据记录有异议,应自月结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4、记账卡的结算

      4.1 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记账卡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动、分次从授权账户中划扣乙方名下记账卡相关费用,为此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4.2 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撤销授权账户、授权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授权账户被冻结等导致划扣不成功的,即视为乙方欠费,甲方有权就未结清的费用从乙方欠费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计收滞纳金。

      4.3 如乙方欠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名下全部记账卡的使用。在乙方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和解除止付服务。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止付手续后方可恢复记账卡的使用。记账卡停用期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乙方欠费超过3个月仍未结清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记账卡的使用、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追偿所有损失。

    5、服务

      5.1 甲方根据粤通卡(储值卡)、粤通卡(记账卡)及电子标签使用指南提供相关的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期间,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涉及储值卡空中充值的部分,甲方参照《粤通卡绑定协议》、《粤通卡(储值卡)空中充值协议》等相关约定提供相关用户服务。

      5.2 乙方应妥善保管粤通卡密码,凭密码享受用户服务,因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用户资料登记手续,成为注册用户,凭用户资料享受用户服务。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向注册资料中登记的手机号码(联系手机或短信接收手机)发送验证码认证用户身份并提供用户服务,因手机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乙方遗失粤通卡的,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挂失,挂失从甲方有效受理之时起24小时内生效。储值卡挂失的,卡内的资金余额(如有)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粤通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办理更换。自领用之日起两年内因非人为损坏更换的,乙方无需另行支付工本费,因人为损坏或在领用之日起两年后更换的,乙方用户应支付工本费。如果储值卡不可读,则卡内余额需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方可转入新卡。

      5.5 乙方有权申请注销粤通卡。乙方申请注销储值卡的,甲方在规定的资金争议期届满后将卡内资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用户;乙方申请注销记账卡的,应保证在甲方处理记账卡注销期限内不撤销该授权账户并在账户中留存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付费用。甲方处理粤通卡注销的期限为自用户申请销户之日起45个自然日。

      5.6 乙方选择使用记账卡的,同意按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甲方按年从授权账户中预收,乙方停止使用记账卡时,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乙方同意,如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偿记账卡服务的,应按甲方的规定另行支付服务费。

    6、其他事项

      6.1 乙方理解使用粤通卡及电子标签进行消费以及甲方提供的用户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服务中断,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因上述情形向甲方索赔。

      6.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甲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而须予以依法披露的情形以及甲方依据本协议而采取维护其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资料委托其催收记账卡相关费用等情形下,乙方不得因此主张甲方侵犯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提出索赔。

      6.3 本协议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甲方。本协议如有修改,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6.4 有关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6.5 本协议对甲方和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购买粤通卡及电子标签,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6.6 粤通卡(储值卡)、粤通卡(记账卡)及电子标签使用指南、甲方业务公告、乙方签署的相关用户申请表等文件均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