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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米粤通联名信用卡扣款协议》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15

    金米粤通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行的联名信用卡,具有信用卡及粤通卡(记账卡)功能。现联名卡用户(下称甲方)、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三方就甲方自愿授权丙方通过联名信用卡账户扣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及其他费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结算

      1.甲方自愿授权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扣款数据,通过联名卡扣缴甲方因使用联名卡所产生的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及该等通行费根据《金米粤通联名信用卡用户协议》及其相关《使用指南》条款约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附属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等)。

      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联名卡还款账户异常(如信用卡被冻结、挂失、结清等)、无足够金额或可用余额支付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丙方可从甲方联名卡还款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及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并通知乙方暂停甲方使用联名卡的粤通卡(记账卡)服务。在暂停使用粤通卡(记账卡)服务期间,甲方须以现金方式缴纳相关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甲方应采取缴存足额账户资金等操作,待丙方通知乙方恢复甲方使用联名卡的粤通卡(记账卡)服务并且业务生效后(具体暂停/恢复的生效时间为:自乙方收到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方可恢复联名卡的正常使用。

    二、服务

      1.甲方联名卡的粤通卡(记账卡)密码由乙方统一设置,甲方可从联名卡或夹卡纸中获悉,甲方收到联名卡后,应立即登录乙方服务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修改粤通卡(记账卡)密码,如因粤通卡(记账卡)密码遗失或泄露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联名卡,如遇因甲方原因出现的遗失、被盗或遭甲方以外的他人非法使用等情形,甲方应立即分别致电乙丙双方客户服务电话办理联名卡的粤通卡(记账卡)帐户以及银行卡账户的挂失,乙丙双方均成功受理挂失,挂失方可生效,即联名卡的粤通卡(记账卡)账户的有效挂失以乙方实际收到甲方申请为准(具体的挂失生效时间为:乙方受理后24小时内);银行卡账户的有效挂失以丙方实际收到甲方的申请为准。在挂失生效前,甲方愿意承担由此联名卡所产生的费用并授权丙方从甲方联名卡还款账户内扣收。

      3.联名卡非因挂失、止付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可按照丙方规定统一向丙方申请换卡。

      4、甲方如需办理联名卡还款账户结清,应直接向丙方申请,自联名卡注销业务受理之日起的45天内,丙方自行与甲方结清联名卡的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解除与联名卡所有签约关系,联名卡正式销户。

      5.甲方承诺,对粤通卡(记账卡)终止使用前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承担还款责任,该责任不受联名卡还款账户是否结清的影响。

      6.乙方将按每一结算月已结算的联名卡所发生高速公路通行费向甲方出具发票,由甲方自行前往乙方营业网点人工或自助领取。甲方如对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的扣缴有异议,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甲方不得以和乙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丙方款项。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甲方在联名卡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联名卡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