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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您了解“断卡”行动,共同防范电信诈骗

    发布时间:2021-10-22

    一、断卡行动知多D

    当前,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复杂,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后果十分严重。

    (一)什么是断卡?

    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二)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

    “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给我国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三)“断卡”行动是断哪些卡?

    “断卡”行动中断的是银行卡和手机卡。

    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

    手机卡既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四)涉“两卡”人员面临的惩戒有哪些?

    1.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实施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惩戒措施。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录入个人征信。

    2.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二、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要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结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三、温馨提示

    (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存折/银行卡和U盾等重要物品。如果遗失,必须及时办理补办等手续。

    (二)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

    (三)对于废弃不用的存折/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并将存折/卡片毁损,不要随意丢弃。

    (四)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