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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财政贴息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26-06-03

    【重要提示】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所有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的条款)。如您有任何疑虑及异议,请您立即联系我行客服热线95313咨询或反映,以便我们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您在申请表、操作页面上的填写、勾选、点击或确认等行为均被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补充协议中相应内容,其随即在法律上生效。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

    账单分期业务财政贴息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是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办理广州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的补充约定;持卡人与我行经协商一致,根据《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0号)及《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以下简称财政贴息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遵照执行账单分期业务条款的基础上,就持卡人办理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分期业务及贴息规则达成本补充协议;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与我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持卡人原已办理的分期业务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一条 财政贴息政策

    (一)财政贴息实施期与范围

    持卡人使用我行信用卡正常消费,在2026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签署本补充协议并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且分期应还款入账日在上述日期间的部分,在我行核实真实性和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

    (二)财政贴息标准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账单分期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分期合同利率的50%。在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间,持卡人在我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账单分期贴息累计上限为每年3000元。

    (三)如后续财政贴息政策发生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公布为准),本补充协议则依照相关部门最新规定及财政贴息政策执行。

    第二条 财政贴息计算规则

    (一)每期财政贴息金额 = 当期出账单前分期剩余未分摊本金×年贴息比例÷12(贴息金额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分)。

    (二)每期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分期订单的当期分期利息及当期个人财政贴息剩余额度,且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分期利息金额的50%。实际可享受的财政贴息金额以账单显示结果为准。

    如果持卡人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当期分期利息为当期账单中摊销的分期应还利息。

    如果持卡人选择“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的还款方式,当期分期利息=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期数。

    (三)在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间,持卡人需完成签署本补充协议并成功申请账单分期业务,方有资格享受财政贴息。符合财政贴息资格的账单分期业务将在每期分期应还款账单生成后,我行将统计当期应贴息金额,并于账单日后将贴息金额入账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直至持卡人的分期期限届满、分期提前结清或财政贴息政策期满(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如果持卡人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每期分期应还款为每期账单中分摊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如果持卡人选择“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的还款方式,则首期分期应还款为分期后第一期账单中分摊的分期本金及分期总利息;后续每期分期应还款为每期账单中分摊的分期本金。

    (四)如果分期订单提前还款,该笔分期订单自申请提前还款之日起不再进行财政贴息,此前已享受的财政贴息金额不进行扣减。

    (五)如果分期订单撤销,该笔分期订单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并将扣回该笔分期订单已经享受的财政贴息金额。

    (六)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则不享受财政贴息。

    (七)如果分期订单应还款入账日当日不在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期限内,则该期不享受财政贴息。

    如果持卡人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应还款入账日为每期账单中分摊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的日期。

    如果持卡人选择“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的还款方式,则首期应还款入账日为分期后第一期账单中分摊分期本金及分期总利息的日期;后续每期应还款入账日为每期账单中分摊分期本金的日期。

    (八)如果在分期订单当期应还款入账时,持卡人在我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及账单分期业务的累计财政贴息已达3000元(含),则该笔分期订单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如果在分期订单当期应还款入账时,持卡人在我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及账单分期业务的财政贴息剩余额度少于分期订单该期财政贴息应贴息金额时,则该期财政贴息金额为个人贴息剩余额度的全部。

    (九)在个人财政贴息额度内,若有多笔分期订单享受财政贴息,按照各笔分期订单当期应还款入账先后顺序,计算财政贴息金额,并占用财政贴息额度。

    (十)其他未尽事宜,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财金〔2025〕80号)、《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等相关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条 如有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的账单分期业务,我行将停止贴息,并保留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追回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或采取其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一)财政部门最终审核不通过;

    (二)违法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

    (三)有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可疑行为但不配合提供有效佐证材料;

    (四)持卡人信用卡发生逾期,或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五)持卡人出现违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或者本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情况。

    对于违法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我行将如实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送。

    第四条 其他重要说明

    (一)为了更准确识别消费交易,持卡人授权我行查询本人名下信用卡账户及流水信息,并按照财政贴息政策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应信息。

    (二)如我行或财政部门等有权机关在审核财政贴息申请时需要进一步核实持卡人的分期交易是否符合财政贴息条件,要求持卡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持卡人应配合提供消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持卡人承诺分期本金仅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消费用途,且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四)本次财政贴息的申请结果以相关部门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条 如对本业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13。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补充协议,持卡人与我行达成的账单分期业务财政贴息补充协议文本以电子形式留存在我行系统。我行可以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对本补充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一旦发生变更,将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我行信用卡微信服务号、短信方式等一种或多种渠道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可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13等方式申请取消账单分期业务的财政贴息。如持卡人未办理取消手续,视为同意接受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