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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商银行监事会

    发布时间:2017-01-04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并对并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本行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质询, 向股东大会报告履职评价结果,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构;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战略管理、经营决策、财务管理、薪酬管理、资本管理、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案防工作、三农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等重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按规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八)按规定审议相关审计报告,并指导和监督本行内部审计的工作,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代表本行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四)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情况的发展战略;

    (十五)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十六)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七)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十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提出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

    (十九)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本行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十)定期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

    (二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