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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条款

    发布时间:2022-11-17

    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广州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持卡人通过我行网上银行、移动银行、微信银行或客服热线95313等任一渠道申请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即视同接受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拥有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条 账单分期指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最新一期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消费金额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只需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将其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中的未还部分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第二条 持卡人可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和“首月一次性偿还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两种还款方式。账单分期折算年化利率范围为:0%-18.78%(以上比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客户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计算公式:

    。其中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净值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即为年化利率(单利),例如:对本金10,000元分12期归还,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每期利率为0.5%,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2+10000*0.5%=883.33元,使用IRR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0.90%。实际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因产品种类、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办理期数、提前还款、产品特点、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或与参考值存在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实际年化利率以办理时双方确定的利率和期数为准,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

    第三条 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按月收取利息,直至还清分期本金,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利率,例如分期本金10,000元按“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方式分3期归还,每期利率为0.6%,每期利息为10,000元×0.6%=60元,3期总利息为60元×3期=180元选择“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总利息,总利息=分期本金×总利率,例如分期本金10,000元按“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方式分3期归还,总利率为1.65%,首期一次性收取总利息为10,000元×1.65%=165元

    第四条 对各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费,持卡人不能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申请分期本金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摊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第五条 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分期债务,未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不计收利息;我行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并须依约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3%。

    第六条 如有任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费发生逾期,我行将对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官方网站(www.grcbank.com)《广州农商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七条 账单分期仅限信用记录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卡人不能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第八条 持卡人须在账单日的次日至本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当日20:00申请账单分期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单分期的金额为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中的未还部分消费金额,最低申请金额为500元,最高金额不高于持卡人信用卡额度。其中已出账单可分期金额= 已出账单金额-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在可账单分期金额中可自主选择申请金额,将默认优先对已出账单交易进行分期,具体可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以我行系统记录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且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符合可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条件的,可全额或部分金额分次申请,但同一天只能申请一次。可分期期数以系统显示页面为准。

    第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移动银行、微信银行、客服热线95313等任一渠道申请账单分期。申请时需根据上述渠道要求提供包括证件号、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手机号、动态验证码、CVV2安全码(即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的数字的后三位)、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个人信息, 用于系统实时完成身份验证及交易认定。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账单分期:

    (一)申请账单分期的金额小于500元;

    (二)预借现金(含取现和转账)交易;

    (三)各项利费(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四)已办理分期付款的交易;

    (五)非规定时间内申请;

    (六)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七)信用记录不良或我行认为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申请渠道中查看是否有专项分期额度。如有专项分期额度且申请金额在可用额度内,持卡人可选择使用专项分期额度,需同意并授权我行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个人信用卡记录以及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分期信息,如持卡人在我行发生不良信息也一同上报。如申请使用专项分期额度并通过综合评估,成功办理的分期本金不占用信用卡额度;如不使用专项分期额度,或申请使用专项分期额度但未通过综合评估,办理的分期本金占用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随着每期分期还款额恢复,直至结清所有分期。

    第十三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本期账单应还款金额=本期账单金额-账单分期本金中已出账单金额。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账单分期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我行消费积分政策计算积分。账单分期的每期分摊本金及利费不计算积分

    第十五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剩余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分期本金;若客户有提前清偿分期付款需要,则须致电我行客服95313申请办理,并按时将款项足额存入信用卡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退货资金直接转入客户信用卡账户,已申请的账单分期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因发生退换货或持卡人原因需要撤销账单分期的,持卡人可向我行提出撤销申请,但我行视同提前还款处理

    第十九条 如持卡人与商户间就商品质量、送货、售后服务等事宜发生争议,由持卡人直接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不得以商品质量、送货、售后服务等理由拒绝偿还债务。

    第二十条 在分期交易所有款项尚未完全偿还之前,持卡人不得以销卡、卡片到期、卡号变更或卡片丢失等为理由拒绝偿还我行代垫之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第二十一条 若持卡人在分期期间信用卡账户被冻结、不履行债务或我行认为发生了可能导致影响持卡人信用等情况,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及相应利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承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条款,持卡人与我行达成的分期业务协议文本以电子形式留存在我行系统。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并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或短信方式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持卡人有权申请提前还款,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我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我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如对本业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13。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