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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公示

    发布时间:2021-07-29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或“甲方”)现与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包含主卡申请人及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

    (三)乙方确认按照约定地址寄送即视为乙方收到该信用卡,不得以其他人签收使用为由拒绝承担用卡责任。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3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不预先通知乙方即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在超过发卡时间3个月后申请激活卡片的,视为乙方向甲方重新申请授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资信材料,并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确定是否批准授信及具体信用额度。

    (四)乙方激活信用卡后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降低直至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对于已激活卡片,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使用信用卡的记录,主动调整其信用额度;甲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对账单等通知方式)。如乙方不能接受额度调升的,可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授信额度,但乙方对调额后信用卡账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客户账户。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拥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含附属卡以及其他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综合授信额度。

    (六)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 

    (七)乙方充分知晓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乙方激活信用卡即视同开通电子银行(包含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ATM机、自助终端等,简称电子银行)服务及网络支付等相关功能。

    第二条    授权

    (一)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与甲方签订协议的信息服务机构因甲方受理乙方信用卡申请、额度管理、增值增额服务、担保资格审查、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等信用卡相关业务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学信网、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银行外包作业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查询、采集、处理、留存、传递及应用客户的学历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机动车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用卡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贷记、等于方(二)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上述资料;乙方清楚并知悉当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报送,并在乙方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甲方可以依据本授权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报送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无需再逐一向乙方另行获取授权。甲方应审慎、合法使用乙方信息并恪守保密义务。

    (三)电话、语音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作为甲方向乙方告知安全、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的重要途径,甲方已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即视为已送达乙方。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或其他甲方指定方式停止或取消上述服务。

    为保障乙方权益,更好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乙方同意甲方以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途径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甲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善意第三方)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发送的促销商品、分期业务、礼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促销信息宣传(宣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微信、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电话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商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同意甲方对与甲乙双方的电话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服热线及其合作第三方电话服务等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电话沟通内容记录用于甲方合法目的。

    第三条  使用

    (一)为保障乙方利益,乙方在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常用签名,如在用卡时需要使用签名请务必使用同一签名;乙方按约定使用密码的,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鉴于交易密码由乙方本人设置,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线上、线下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通过国际卡组织或境外中国银联进行的交易可免密或免签完成,该免密或免签交易的信用卡磁条信息、信用卡芯片信息、信用卡卡号等电子数据,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三)由于交易习惯、交易特殊性质或卡组织规则约束,未签名的,如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境内外免密免签交易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四)乙方一经开通设置交易密码即可通过甲方相关业务渠道提取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或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个人信息,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款、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卡片丢失、被盗或被冒用或存在被他人使用的风险可能性时,乙方应立即在甲方各营业网点、移动银行、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等任一渠道办理挂失业务,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同时,乙方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商务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乙方须承担丢失卡片产生的资金损失。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调查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六)乙方通过国际卡组织在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商户、ATM机、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国际卡组织及甲方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率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上述交易均计入乙方的信用卡账户,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为外币交易人民币自动购汇还款的信用卡产品,乙方的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将以美元入账,乙方可通过人民币自动购汇成美元进行偿还;但如乙方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乙方通过中国银联提供的人民币清算服务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其交易记入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七)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国际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平台完成。因此,乙方使用信用卡及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受到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甲方与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对其的决定和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八)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小额脱机消费无需使用密码,消费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ATM机等自助机具存取现金、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及在甲方特约商户消费。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电子现金圈存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乙方存款账户扣收。

    电子现金账务以卡内账务为准,乙方发现电子现金账务异常时,须提供完整的纸质凭证和卡内电子数据向甲方进行举证。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交易记录被覆盖而无法提供的,甲方将以系统登记的账务为准判断交易是否成功。

    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的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相关责任,无论信用卡是否挂失,该信用卡所发生的电子现金交易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乙方致电客服热线办理损坏换卡或销卡后,可凭IC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圈提、余额转移登记/撤销等业务。       

    (九)小额免签免密是中国银联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限额内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持卡人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或营业网点等方式关闭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或者修改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单日单笔限额。

    (十)乙方在甲方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卡号、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栏数字后三位CVN2码/CVV2码、密码、电子证书、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动态密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乙方必须妥善保管,除在甲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包括甲方工作人员)使用。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分期业务等交易,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 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以一项或多项身份认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身份认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乙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所有因身份认证要素遗失、泄露、转借等引起的资金损失及借款负债等均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如乙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用于接收动态密码的移动电话变更、遗失;电子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账户资料转借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资金及借款负债损失;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产生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功能或乙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乙方应及时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它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当及时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热线或到甲方营业网点通知甲方。

    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要同时遵守。

    乙方应熟知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信用卡支持无卡、二维码、网络支付等方式,甲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乙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甲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监管规定、行业规则等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甲方欠款。由于境外线上交易中卡片信息(卡号、卡片有效期、卡片CVN2码/CVV2码)具有身份认证的普适性,乙方知悉并允许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将卡片信息三要素作为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甲方指定的移动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柜台、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关闭刷卡、插卡、ATM、网络、电话、境外交易功能,也可调整单笔、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十二)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而改变。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乙方更换新卡。

    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至少于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对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已过期的信用卡仍须遵守本合约、甲方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的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发放甲方其他信用卡产品。

    (十三)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

    (十四)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如乙方需要销户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后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四条   费用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可通过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渠道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和现金转账,下同),具体方式及金额的限制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执行。预借现金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预借现金成功后,须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和利息(特定卡产品除外):按提现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境内最低人民币10元/笔,境外最低人民币20元/笔;利息从预借现金交易发生甲方记账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甲方与持卡人协定的日利率计收利息(年利率=日利率*365,例如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则年利率为5*365=18.25%),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规定以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 ATM机等自助机具或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提取,或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

    (二)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三)乙方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否则,须按日利息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及复利。自2021年1月1日起,甲方信用卡透支利息基准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低为基准日利率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年利率=日利率*36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或者结合产品、营销活动的需求在此范围内对乙方的日利息进行调整,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客户进行告知。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及政策允许计收复利的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如遇变动,以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四)甲方信用卡分期业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范围为:0%-18.78%(以上比率是根据乙方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乙方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计算公式:。其中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年化利率,例如:对本金10,000元的账单分12期归还,按月支付手续费,分期年费率为6%,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6%)/12=883.33元,使用IRR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0.90%。实际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因产品种类、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办理期数、提前还款、产品特点、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或与参考值存在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实际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办理时双方确定的费率和期数为准,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

    乙方选择按月支付分期手续费时,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手续费,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手续费在每期账单日分期入账;乙方选择首月一次性偿还手续费时,每月偿还固定本金,总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总手续费率,手续费在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的手续费率详见甲方最新发布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五)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列明费用金额的账单上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

    (六)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根据与乙方的约定每月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收取违约金。

    (七)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

    (八)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九)本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约定执行。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获取最新收费标准。

    (十)乙方注销卡片后,不得再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如乙方仍继续使用,则甲方有权收取其专享权益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通知为准。

    (十一)利息、复利、违约金计收示例(金额、日期、利率等仅作示例,具体以实际为准)。以某客户额度1万元为例,前期无交易,6月1日(入账日)预借现金1000元,预借现金手续费20元,消费交易500元,6月份账单最低还款额为1070元,后续无支付交易及还款,账单日为15号,利率以信用卡透支利息基准利率为例。

    1.该客户6月份账单的利息为:

    预借现金利息:预借现金金额×[6月1日至6月15日的天数]×基准利率=1000元×15天×0.05%=7.5元;

    2.该客户未还款,则7月份账单的利息及违约金为:

    上期账单未还利息:7.5元;

    复利:上期账单未还利息×[6月16日至7月15日的天数]×基准利率=7.5元×30天×0.05%=0.1125元;

    预借现金利息:预借现金金额×[6月16日至7月15日的天数]×基准利率=1000元×30天×0.05%=15元;

    消费交易利息:消费交易金额×[6月1日至7月15日的天数]×基准利率=500元×45天×0.05%=11.25元;

    违约金:6月份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5%=1070元×5%=53.5元。

    合计7月份账单利息及违约金为:7.5+0.1125+15+11.25+53.5=87.36元。

    备注:上述示例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五条   还款

    (一)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款项和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在有交易、有透支未还或费用发生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发送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纸质账单、微信账单、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等),乙方在相应的月结日后10日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

    (三)乙方如对当月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在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提出的争议交易所属时间超过银行卡组织/机构规定的调单时效/退单时效要求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含当月)的对账单(部分卡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五)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信用卡账户。

    (六)乙方可委托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账户中自动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如由于乙方指定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信用卡扣款失败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进行冲还:

        1.对于未逾期的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的欠款。

    2.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进行冲还。

    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八)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总和:信用额度内本期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最低还款比例(最低还款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制定及变更)、超过信用额度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本金及利费、分期付款每期分摊本金及手续费、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  13。述下属卡持卡人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    (九)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可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以现金形式偿还。

    (十)乙方授权并同意在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时,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账户、冻结及划扣其在甲方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在甲方的信用卡欠款;如需划扣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在止付、冻结、划扣、清偿前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乙方的不良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十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授权甲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及其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或甲方调查到的关联第三方等询问乙方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资信情况等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为此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联系人、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当对方提出愿意代偿时,乙方授权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十四)如乙方账户存在安全风险或者乙方未依约还款时,乙方授权甲方与直系亲属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进行联系,获取乙方有效联络信息,转告乙方的欠款催收事宜。乙方需及时告知直系亲属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直系亲属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五)乙方交易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不成功、交易退货、交易差错等交易退款情况,按如下规则处理:

    1.退款的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含)前的,交易退款可冲抵当期账单欠款;

    2.退款的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不含)后的,交易退款只能冲抵下期账单欠款。

    3.如客户原始交易日在当期账单日之前,在当期账单日之后发生退款,该笔款项按甲方还款顺序自动抵扣欠款,以甲方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到的最新还款信息为准。该笔款项甲方不做退回处理,如乙方无任何欠款,该笔款项转为溢缴款,乙方可前往甲方所在地区柜台取出。

    第六条   重要事项

    (一)乙方清楚并同意,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领域,不可用于生产经营(涉农产品除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房产、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不得虚构交易。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理财、证券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房地产消费或投资、不用于生产经营(涉农产品除外)等监管机构禁止领域。

    (二)乙方应对本人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与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乙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甲方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

    (四)乙方在此充分知晓线上、线下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因该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并注意防范风险:

    1.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签名)和卡片信息(包括卡片、卡号、有效期、CVN2/CVV2、密码等),一经他人获取即可在未经乙方授权下进行线上或线下成功支付。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乙方不得将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或信任度较低的网站、手机APP应用上使用信用卡。

    5.及时关注甲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乙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积分规则、增值服务及其他营销活动的各项规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变更调整各项规则。经甲方认定乙方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甲方有权依据扣除、冻结积分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并对已发放的权益及积分享有追偿权。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六)乙方有义务保留购买凭证、交易发票等交易凭证。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同意配合调查且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已发放的积分、权益、礼品、服务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若非甲方原因,信用卡不被商户、金融机构受理使用时,甲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评估发现乙方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债务、违反领用合约、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或存在此种可能性时,甲方有权不通知、不提醒而直接采取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对乙方进行警告、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限制交易权限、终止信用卡的使用、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取消交易没收信用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要求分期付款提前偿还等。甲方采取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乙方、让乙方知晓。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第七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乙方同意其预留在甲方(或后续乙方联系甲方更改)的住宅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为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法律文书的书面送达方式的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地址(以下简称“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督促程序)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变更;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乙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诉讼管辖法院。如乙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乙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认定的有效送达地址。如因乙方提供的约定送达地址失实、不详尽或地址变更不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上述送达地址寄送书面文件及电子送达时,按照住宅地址送达文件,乙方或其代理人签收均视为已送达,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诉讼管辖法院、乙方或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仍视为已送达,且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法院通过电话、短信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后,已经发送即视为有效送达,且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上关于约定送达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属于本合约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受本合约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四)本合约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合约申请的甲方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时终止。申请资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用户指南》以及相关分期业务条款作为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声明

    (一)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二)乙方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服务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则,乙方可登陆广州农商银行官网查询相关服务内容。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信用卡的相关使用功能及变更收费标准、积分规则、产品规则、业务条款等。乙方应主动及时关注甲方通过官网公告等渠道向乙方明示的相关信息。甲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合约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时间在后的公告为准。

    (三)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甲方将提前45日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产品规则、业务条款等变更。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或通知的期限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