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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选聘代理律师公告(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0

     

    我行拟对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外聘律师代理,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代理方案,参与该项目的公开选聘。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某置业公司于2000年4月以流动资金(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我行借款2笔合计1,7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并以其名下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的商铺抵押,全部物业均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该公司仅偿还了2001年3月20日前利息合计149万元,后续经我行多次催收无果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在限期归还借款本金累计1,750万元及相应利息,我行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诉讼期间,法院于2001年6月查封了我行抵押物及查封物,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01年10月强制执行并拍卖了我行全部抵押物及部分查封物,划回执行款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代垫费用。2002年12月及2005年10月法院分别以本案不具执行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代理我行该项目强制执行工作,根据我行需求,要求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清偿我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并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出合理的风险化解措施,在尽短时间内实现收回该笔业务未结清金额以及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的目标。
    原则上代理期限内须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有能力查找到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确切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或正在办理查封、冻结手续),推动法院立案、审理、判决或对查封物进行评估、拍卖,或者促进债务重组、促使债务人落实债务偿还方案等。代理期限代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我行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代理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阅卷
    时间:2019年8月22日(星期四)之前(具体时间请与我行阅卷联系人沟通预约)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道镇东路3号五楼广州农商银行羊城支行
    联系人:姚伟基,联系电话:020-82385345、18620230899。
    阅卷时请持律师本人执业证书及保密承诺函(附件4)。
    三、代理方案制作要求
    代理方案应装订成册,并编制代理方案目录。代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分析
    1、针对上述背景材料,分析法律关系、管辖法院、提出代理思路、建议以及选聘参与人的代理优势等等,如有财产线索可在方案中提出。
    2、须明确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详述)
    (二)报价方案
    最终律师费支付方式以与我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含税)。
    *本合同项下律师代理费可参考以下标准和方式支付,并建议按照债权回收的形式(调解回收、执行回收、债权转让等等)及债权回收时间区分费率:
    1.律所处置自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现金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金额的_%支付(实际收回现金金额指该案件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我行实际收到的金额);律所处置我行原有抵押物、查封物或其他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收回现金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_%支付。
    2.收回非现金资产需经我行同意,我行不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我行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律所处置自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按实际抵偿贷款本息金额并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金额的_%支付,处置我行原有抵押物、查封物或其他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按实际抵偿贷款本息金额(即以非现金资产实际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并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金额的_%支付。
    3.收回现金的,我行在收回现金到达我行账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能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非现金资产转移到我行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虽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我行同意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验收接管此类非现金资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4.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或不便通过处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债权的,我行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用。
    5.律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回资产后,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或错误执行而导致执行回转情形,致使我行最终收回的资产减少,我行有权按照执行回转金额对应的比例扣减代理费;如该回转涉及损害赔偿,且回转是由律所原因所致,则律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办案费用(交通、食宿、文件制作和传递等相关费用)由律所自行承担。
    (三)代理方案附件
    1.响应函(见附件1)
    2.授权书(见附件2)
    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见附件3)(提供合同或案例做参考)
    4.资格证明文件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
    (四)代理方案的编制
    1.每份代理方案应装订成一册(A4规格)。
    2.选聘参与人应提交一式三份代理方案(请装入一个信封密封)。
    3.代理方案应由选聘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代理方案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授权书”附在代理方案中。
    4.选聘参与人对本选聘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5.选聘参与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行会对选聘参加人所提供的文件进行调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其参加资格。
    6.我行不接受电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谈判。
    (五)代理方案作废的情况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理方案将被作废: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费率不固定的
    3、代理方案未密封,或代理方案密封封口不加盖公章的
    4、未按要求制作或送达代理方案的
    5、代理方案内容不真实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送达代理方案时间和地点
    代理方案送达的截止时间:2019年8月2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送达方案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道镇东路3号五楼广州农商银行羊城支行。联系人:姚伟基,联系电话:020-82385345、18620230899。
     
     
        附件2:授权书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羊城支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