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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商银行公司治理概况

    发布时间:2017-01-04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本行除日常经营外重大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金或其他资产等事项;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
        本行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七名非执行董事及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订本行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本行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外的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他人管理本行资金或其他资产等事项,但本章程规定重大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除外;
       (九)决定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聘用、解聘承办本行年度审计业务和清产核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八)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
        本行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包括三名职工监事、三名股东监事及三名外部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六)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高级管理层
        本行设行长1名,设副行长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