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登录

首页 > 太阳信用卡 > 服务指南 > 相关条款与协议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公示

    发布时间:2020-05-1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或“甲方”)现与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同意或授权甲方及与甲方签订协议的信息服务机构因甲方受理乙方信用卡申请及后续风险管理需要向有关方面(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等)调查、核实、验证、采集其身份、财产、纳税、资信等个人信息情况,并同意或授权甲方留存相关资料对其个人资料(包括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等)进行采集、处理及应用。乙方授权甲方在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终结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与甲方签订协议的信息服务机构查询、验证、打印和保存其个人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用于办理信用卡业务及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等用途。乙方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乙方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在甲方发生的不良信息。

       

     

    用卡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贷记、等于方(二)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第三方,包括: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二是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甲方对信用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时;第三方包括政府及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及相关资信机构等。如乙方不同意向甲方或与甲方签约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将停止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乙方因而将无法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优惠及增值服务。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留存处理。

    (四)乙方确认按照约定地址寄送即视为乙方收到该信用卡,不得以其他人签收使用为由拒绝承担用卡责任。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乙方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3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不预先通知乙方即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在超过发卡时间3个月后申请激活卡片的,视为乙方向甲方重新申请授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资信材料,并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确定是否批准授信及具体信用额度。

    (五)乙方激活信用卡后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降低直至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对于已激活卡片,甲方有权根据客户使用信用卡的记录,主动调整其信用额度;甲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对账单等通知方式)。如乙方不能接受额度调升的,可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授信额度,但乙方对调额后信用卡账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拥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含附属卡以及其他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

    (七)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后的修订版本。 

    (八)乙方充分知晓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乙方激活信用卡即视同开通电子银行(包含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简称电子银行)服务及网络支付等相关功能。

     

    第二条  使用

    (一)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时务必使用同一签名;乙方按约定使用密码的,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鉴于交易密码由乙方本人设置,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线上、线下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若遗忘密码,可通过微信银行、移动银行、网上银行等相关自助渠道或致电95313申请重置。

        (三)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未签名的,如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设置交易密码即可通过我行相关业务渠道提取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或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房地产消费或投资。

    (五)VISA白金信用卡为外币交易及人民币自动购汇还款的信用卡产品,外币交易以美元入账,人民币自动购汇,客户可用人民币资金偿还。

    (六)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款项和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账户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在有交易、有透支未还或费用发生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发送对账单(纸质、电子形式均可),乙方在相应的月结日后10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

    (八)乙方如对当月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乙方提出的争议交易所属时间超过信用卡组织/机构规定的调单时效/退单时效要求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九)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含当月)的对账单(部分卡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十)乙方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否则,须按日利息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及复利。透支利息基准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低为基准日利率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或者结合产品、营销活动的需求在此范围内对乙方的日利息进行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客户进行告知。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及政策允许计收复利的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如遇变动,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太阳信用卡分期业务折算年化手续费率范围为:0%-18.78%(以上比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客户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实际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因产品种类、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办理期数、提前还款、产品特点、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或与参考值存在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实际年化手续费率以办理时双方确定的费率和期数为准,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手续费率)。自由分期手续费、一般信用卡现金分期手续费(含随享金)、太阳创富融通卡现金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大额分期手续费、境外分期手续费、银联在线分期手续费、银联POS分期手续费等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每期手续费率、总手续费率、年化手续费率详见我行网点及官网发布的《广州农商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十一)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信用卡账户。

    (十二)乙方可委托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账户中自动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如由于乙方指定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信用卡扣款失败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太阳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进行冲还:

        1、对于未逾期的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的欠款。

    2、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进行冲还。

    甲方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同时,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十四)持卡人可选择还最低还款额。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总和:信用额度内本期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最低还款比例,其中最低还款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制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变更最低还款比例;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全部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13。述下属卡持卡人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    (十五)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账户的,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可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以现金形式偿还。

        (十六)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个人信息,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款、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卡片丢失、被盗或被冒用,客户应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热线或到当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持卡人须承担丢失卡片产生的资金损失。

    (十七)甲方评估发现乙方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债务、违反领用合约、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或存在此种可能性时,甲方有权不通知、不提醒而直接采取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对乙方进行警告、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终止信用卡的使用、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取消交易没收信用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等措施。甲方采取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乙方、让乙方知晓。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十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VISA国际组织在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商户、ATM机、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VISA国际卡组织及甲方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率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上述交易均计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为外币交易人民币自动购汇还款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将以美元入账,乙方可通过人民币自动购汇成美元进行偿还;但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中国银联提供的人民币清算服务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其交易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汇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率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十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VISA等银行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平台完成。因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及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受到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并且,甲方与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对其的决定和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二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等作为甲方向乙方告知安全、交易账单和宣传活动等信息的重要途径,为保护乙方权益,为更好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产品),乙方同意甲方以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通讯方式接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银行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电子邮件及电话。甲方已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息,即视为已送达乙方。

    (二十一)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脱机消费无需使用密码,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在甲方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电子现金圈存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乙方存款账户扣收。

      电子现金账务以卡内账务为准,乙方发现电子现金账务异常时,须提供完整的纸质凭证和卡内电子数据向甲方进行举证。因无法提供纸质证明或卡内电子现金交易记录已被后续交易覆盖,甲方将以系统登记的账务为准判断交易是否成功。

      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的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相关责任,无论信用卡是否挂失,该信用卡所发生的电子现金交易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致电客服热线95313办理损坏换卡或销卡后,可凭IC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柜台办理电子现金圈提、余额转移登记/撤销等业务。       

    (二十二)小额免签免密是中国银联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限额内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持卡人不会被要求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小额免密免签支付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95313或营业柜台等方式关闭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或者修改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单日单笔限额。

    (二十三)乙方在甲方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卡号、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栏数字后三位CVN2/CVV2码、密码、电子证书、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动态密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乙方必须妥善保管,除在甲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包括甲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包括甲方工作人员)使用,凡使用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甲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所有因身份认证要素遗失、泄露、转借等引起的资金损失及借款负债等均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如乙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用于接收动态密码的移动电话变更、遗失;电子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账户资料转接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资金及借款负债损失;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产生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功能或乙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乙方应及时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到甲方营业柜台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它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当及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95313或到甲方营业网点通知甲方。

    乙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要同时遵守。

    乙方应熟知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十四)甲方信用卡支持无卡、二维码、网络支付等应用方式,甲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乙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甲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甲方欠款。由于境外网上交易中卡片信息(卡号、卡片有效期、卡片CVN2/cvv2码)具有身份认证的普适性,乙方知悉并允许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将卡片信息三要素作为识别乙方身份的有效依据。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甲方指定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柜台、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关闭刷卡、插卡、ATM、网络、电话、境外交易功能,也可调整单笔、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二十五)乙方清楚并同意,信用卡只能用于消费领域,不可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房产、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交易凭证以供核查,客户应保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发票、购买凭证等交易凭证。

     

    第三条   费用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在信用额度内可通过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具体方式及金额的限制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执行。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 ATM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或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

        (二)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三)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列明费用金额的账单上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

    (四)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金额不足当期最低还款额,未按约定足额还款时或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根据与乙方的约定每月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金额收取违约金。

    (五)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

    (六)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七)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执行。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包括但不仅限于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机构等)获得新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

    (八)乙方注销卡片后,不得再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如乙方仍继续使用,则甲方有权收取其专享权益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二)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如乙方需要销户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后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五条   重要事项

    (一)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甲方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在甲方的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向乙方及其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四)甲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乙方的不良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六)乙方应对本人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

    (八)乙方与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乙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甲方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

    (九)乙方在此充分知晓线上、线下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因该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为保证信用卡账户安全,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信用卡并注意防范风险:

    1)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卡片信息、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和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一经他人获取即可在未经持卡人授权下进行线上或线下支付。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乙方不得将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或信任度较低的网站、手机APP应用上使用信用卡。

    5)及时关注甲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乙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乙方自愿接收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电话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乙方参加甲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乙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甲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十二)不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甲方对此负任何责任。

    (十三)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服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电话记录用于甲方任何合适的目的。

    (十四)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合约自甲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信用卡章程》、《广州农商银行太阳信用卡收费标准》、《太阳信用卡用户指南》以及相关分期业务条款作为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声明

    (一)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二)乙方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服务内容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则,乙方可登陆广州农商银行官网查询相关服务内容。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信用卡的相关使用功能及变更收费标准、积分规则等。乙方应主动及时关注甲方通过网站公告等渠道向乙方明示的相关信息。广州农商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合约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三)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甲方将提前45天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或通知的期限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