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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融鑫卡业务条款》公示

    发布时间:2020-08-21

    太阳·融鑫卡业务条款

     

    申请人申请广州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太阳·融鑫卡(以下简称融鑫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我行拥有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条卡片定义

    融鑫卡是银联小微企业卡,银联小微企业卡是中国银联发行的一款产品。

    第二条发卡对象

    融鑫卡主要发卡对象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产品权益

    融鑫卡享受中国银联为小微企业卡持卡人配置的权益,具体权益内容及有效期以中国银联规定为准。

    第四条 产品等级

    融鑫卡是银联白金卡,且仅有一个卡片等级,若无法核发白金卡,则不再降级核发其他等级卡片和卡产品。融鑫卡仅核发主卡,不设置附属卡。

    第五条 信用额度

    融鑫卡最低授信额度1万元,信用额度可在卡片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第六条卡片有效期

    融鑫卡卡片有效期为3年,卡片到期不续卡,需重新评估持卡人资信状况再核准卡片。换卡、重置卡片等,卡片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七条 卡片使用

    (一)融鑫卡可以刷卡消费、绑定移动支付线上消费,可以柜台/ATM等渠道预借现金,预借现金比例不超过50%;消费及预借现金共享信用额度。

    (二)使用融鑫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单笔金额达500元人民币(含500元),自动转分期还款,持卡人无需自助申请,我行将卡片名下交易均按分期方式分摊入账,默认还款期数为12期;持卡人可于每笔交易前可通过我行客服95313/我行微信银行渠道修改期数(可选择期数为6期),期数修改后的交易按照新期数分期还款,已转分期的交易不能再修改分期期数,按照原期数分期还款。

    (三)持卡人使用融鑫卡的溢缴款(溢缴款是指信用卡客户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消费或提取现金,若转分期还款,可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核实审批后可对溢缴款部分的分期手续费予以减免。

    (四)融鑫卡符合条件的交易自动分期,持卡人不能向我行申请关闭自动分期功能,申请融鑫卡即视同同意本条款。

    (五)申请人承诺使用融鑫卡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仅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合理消费,信用额度内不限金额,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证券投资、理财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申请人承诺不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并按照我行要求提供贷后资料。否则,我行有权要求申请人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六)申请人同意我行通过系统限制融鑫卡在第(五)点禁止类消费领域或商户交易,且同意我行对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设置的相关交易限额等。

    (七)融鑫卡消费、预借现金、分期均不参与我行积分累积计划。

    (八)融鑫卡不参与我行全卡友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见1有奖、刷10笔、新户5折、月月拆礼、吃货节等系列活动。

    第八条 还款

    (一)持卡人使用融鑫卡消费或预借现金自动转分期付款,还款方式为先费后本,即每期先归还分期手续费,分期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额本金。

    (二)融鑫卡持卡人按账单金额正常还款,每期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分期费率。

    (三)融鑫卡不设最低分期期数限制, 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提前还款,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但需收取当期分期手续费,免收剩余期数的手续费。

    (四)持卡人需提前还款时,需致电我行客服95313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提交后,当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前还清所有剩余本金及应收息费即可结清。

    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融鑫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年费。

    (二)分期费率按我行公告标准执行。持卡人用卡前请前往我行官网查询最新费率执行标准。

    (三)预借现金自动转分期还款,收取分期手续费,免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未转分期还款,则按现行预借现金收费标准执行。若有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申办融鑫卡的申请人须为符合我行要求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并按我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方能核发。

    (二)持卡人享受融鑫卡分期还款服务,需符合以下条件:(1持卡人的信用卡不存在被停卡、被银行冻结、不履行债务或其他导致资信恶化的情况;(2)不存在违反我行相关规定的情况;(3)不存在其他我行认为持卡人债务履行能力降低、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况。我行有自主判断是否发生以上情况的权利,若经我行判断存在以上任一情况,无须经我行特别告知,我行有权拒绝批准融鑫卡的消费/预借现金交易和分期还款申请;当前分期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十一条 其他约束条款

    (一)融鑫卡所有款项尚未完全偿还之前,持卡人不得以销卡、卡片到期、更换卡号或卡片丢失等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代垫款项、分期手续费以及延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二)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我行与持卡人之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我行的调整内容,可根据我行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相关业务服务。不申请终止服务的,视为接受我行的相关调整。若持卡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也不执行调整后的规则,则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三)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阳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