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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16-11-1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或“甲方”)现与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同意或授权甲方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等)调查、核实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对其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进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同意或授权甲方在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终结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资信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用于办理信用卡业务及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等用途。

        

     

    用卡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贷记、等于方(二)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个人资料及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资信状况披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二是需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材料时;三是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甲方对信用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时;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州农商银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及相关资信机构等。

    (三)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乙方申请是否成功,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留存处理。

    (四)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乙方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3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不预先通知乙方即降低或撤销乙方信用额度。乙方在超过发卡时间3个月后申请激活卡片的,视为乙方向甲方重新申请授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资信材料,并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确定是否批准授信及具体信用额度。

    (五) 乙方激活信用卡后无交易时间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降低直至撤销乙方信用额度;对于已激活卡片,甲方有权根据客户使用信用卡的记录,主动调高其信用额度;甲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对账单等通知方式)。如乙方不能接受额度调升的,可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授信额度,但乙方对调额后信用卡账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 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拥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含附属卡以及其他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的信用额度。

     

    第二条  使用

    (一)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务必使用同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若遗忘密码,可通过微信银行、移动银行、网上银行等相关自助渠道或致电95313申请重置。

    (三)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如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设置交易密码即可通过我行相关业务渠道提取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或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五)VISA白金信用卡为外币交易及人民币自动购汇还款的信用卡产品,外币交易以美元入账,人民币自动购汇,客户可用人民币资金偿还。

    (六)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款项和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对账户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在有交易、有透支未还或费用发生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发送对账单(纸质、电子形式均可),乙方在相应的月结日后10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八)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含当月)的对账单(部分卡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九) 乙方消费交易的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月结欠款,则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否则,须按日利息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基准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低为基准日利率的0.7倍。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或者结合产品、营销活动的需求在此范围内对乙方的日利息进行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客户进行告知。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对账单中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分别归还至相应的信用卡账户。

    (十一)乙方可委托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账户中自动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如由于乙方指定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信用卡扣款失败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偿还款项的顺序如下:

    1、对于未逾期的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的欠款。

    2、对于逾期1-90天(含)的账户,按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账户,按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

    甲方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同时,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十三)持卡人可选择还最低还款额。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总和:信用额度内本期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最低还款比例与预借现金金额的最低还款比例,其中最低还款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制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等级变更最低还款比例;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13。述下属卡持卡人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   (十四)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贷记账户的,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欠款可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以现金形式偿还。

    (十五)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卡片丢失、被盗或被冒用,客户应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热线或到当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同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客户对挂失生效后其卡片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客户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十六)甲方评估发现乙方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不能偿还债务、违反领用合约、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或存在此种可能性时,甲方有权不通知、不提醒而直接采取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对乙方进行警告、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终止信用卡的使用、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取消交易没收信用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等措施。甲方采取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乙方、让乙方知晓。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十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VISA国际组织在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商户、ATM机、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VISA国际卡组织及甲方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率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上述交易均计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为外币交易人民币自动购汇还款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将以美元入账,乙方可通过人民币自动购汇成美元进行偿还;但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中国银联提供的人民币清算服务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时,其交易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汇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率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十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将通过中国银联、VISA等银行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清算网络进行,且有关争议差错的处理也将通过该等卡组织及有关清算组织的平台完成。因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及甲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时均受到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有关规则的约束。并且,甲方与该等卡组织和清算组织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对其的决定和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三条   费用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清算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乙方在信用额度内可通过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具体方式及金额的限制按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执行。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联网的 ATM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或转账至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

        (二)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三)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列明费用金额的账单上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

    (四)对于乙方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甲方可根据与乙方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金额收取费用。

    (五)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

    (六)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七)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约定执行。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包括但不仅限于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机构等)获得新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

    (八)乙方注销卡片后,不得再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如乙方仍继续使用,则甲方有权收取其专享权益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有效期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具体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二)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三)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需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五条   重要事项

    (一)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甲方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对本人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

    (五)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六)乙方在此充分知晓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风险和损失并自愿承担该风险和损失。

    (七)乙方自愿接收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礼品、礼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电话等)。若因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礼品未达或礼遇无法落实,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不论因何原因、如果信用卡不被任何商家、银行、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所接受或承认,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甲方对此负任何责任。

    (九)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电话记录用于甲方任何合适的目的。

     

    第六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声明

    (一)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二)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本合约依据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甲方将提前45天对修改内容进行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等方式)。在甲方官方网站公布后 45 日内,若乙方不予认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修改内容的,可在清偿信用卡未偿还额度后要求银行为其销卡。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修改并经过甲方官方网站公布45日后,持卡人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修改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