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信用卡(个人卡)电子现金业务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14-12-11
太阳信用卡(个人卡)电子现金业务补充协议
太阳IC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基础上,就太阳IC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的使用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订立如下补充协议,本协议作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补充,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条 定义
本合约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卡账户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批准核发的具有消费信贷功能的电子支付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指IC信用卡用于进行小额支付的电子账户。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指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圈存指乙方将资金从各种渠道划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
圈提指乙方将资金从电子现金账户划转回IC信用卡账户的交易。
脱机消费指乙方在可受理POS机具上,使用电子现金账户的非联机消费交易。脱机消费交易不检验密码。
第二条 申请
(一)乙方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章程和本补充协议,严格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申请IC信用卡;甲方审核乙方的申请资料且核准后,甲方核发IC信用卡。IC信用卡开卡时默认开通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初始账户余额为零,持卡人须先进行圈存后才能进行消费。
第三条 电子现金的使用
(一)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不计息;不支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乙方可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圈提和脱机消费交易。不支持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
(二)乙方使用电子现金可在中国银联及其他收单机构POS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脱机消费交易不计算消费积分。
(三)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和单笔消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四)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持卡人须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丢失或被盗)造成的风险损失。
(五)乙方可通过指定渠道办理电子现金圈存,根据资金转出方式不同,圈存分为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三种方式。
(六)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中转至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从圈存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消费交易,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享受免息还款期,在信用卡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七)乙方通过圈提交易将资金从本人电子现金账户中转至本人IC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从圈提日起纳入信用卡账户还款交易,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
第四条 交易查询
(一)甲方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单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或甲方网上银行等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电子现金余额以本人IC信用卡芯片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二)乙方可在甲方、中国银联或其他受理电子现金机构的渠道中,使用ATM或网点查询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以及最近10笔电子现金交易明细。
第五条 电子现金有效期、挂失及补换卡
(一)甲方IC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IC信用卡自动失效。IC芯片中的电子现金账户有效期限与IC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一致。乙方须在电子现金账户有效期内,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电子现金账户超过有效期无法使用,电子现金余额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办理圈提或余额转移登记将资金转回至本人IC信用卡账户中。IC信用卡到期续卡,续卡继续附加电子现金账户及其功能,续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继承乙方旧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及其交易记录。
(二)乙方本人IC信用卡遗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对IC信用卡中的信用卡账户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由此产生电子现金账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IC信用卡挂失后,甲方将根据乙方要求补发IC信用卡。补发IC信用卡中继续附加电子现金账户及其功能,补发的电子现金账户不继承乙方挂失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及其交易记录。
(四)IC信用卡芯片损坏无法使用时,乙方可先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服热线对该张IC信用卡进行损坏换卡处理,并前往甲方网点进行余额转移登记交易,交回卡片;完成交易的30个自然日后甲方将资金从电子现金账户划转至乙方本人IC信用卡账户。
第六条 电子现金使用的终止
(一)乙方在注销IC信用卡时,须携带卡片通过甲方网点,将乙方电子现金账户中资金通过圈提或余额转移交易转至乙方本人IC信用卡账户之中,并交回卡片。
(二)乙方信用卡销卡流程应遵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广州农商银行保留修改本协议的权利。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协议或电子现金收费项目、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