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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商银行诉讼案件外聘律师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30

      我行拟对某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代理,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代理方案,参与该项目的公开选聘。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20191024日,我行与借款人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802002201900117),约定: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17990万元,贷款期限壹年,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20191031日发放借据号:5802002201900117001,期限自20191031日至20201023日;《企业借款合同》中规定,“按照以下计划归还本金:本金分十二个月归还,具体还款计划如下:第一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50万元,第三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50万元,第四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50万元,第五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六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第七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八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第九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第十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第十一个月归还本金不少于300万元,第十二个月归还剩余全部本金。甲方,(即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应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191024日,我行与借款人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5802074201900111)。

    20191024日,我行与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5802073201900253)。

    20191024日,我行与借款人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5802075201900079)。

    上述借款,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后至202010月借款人出现逾期归还利息共4次,20201023日逾期归还本金,同时至我行提交起诉前,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据《企业借款合同》第12.3.1条的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我行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也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并停止发放借款”。据《企业借款合同》第13.2条的约定,被告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我行根据相关约定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息。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5.2条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如发生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或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它违约情形,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或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履行责任。甲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乙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或者费用等。

     

    为保障我行权益,尽快收回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拟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该项目。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1、代理我行该项目一审(诉讼保全)、二审及执行工作,根据我行需求,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我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提出合理化的风险化解措施,在尽短时间内实现收回该系列业务未结清金额以及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的目标。

    2、专项法律咨询服务,解决相关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一切法律问题。

    二、阅卷

    时间:20201126日(星期四)之前(具体时间请与我行阅卷联系人沟通预约)

    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5号东方巴黎1号楼广州农商银行清远分行

    阅卷联系人:卢建、莫翠姬 ,联系电话:0763-3910903

    三、代理方案制作要求

    代理方案应装订成册,并编制代理方案目录。代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分析

    1、针对上述背景材料,分析法律关系、管辖法院、提出代理思路、建议以及选聘参与人的代理优势(类似案例)等等。

    2、须明确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详述)。

    注意:代理方案中须明确合理设置阶段性目标(含工作计划时间起算节点),我行将依据代理方案中的阶段性目标设置单方解除权,在律所未能按期实现工作目标时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费。如未明确合理设置阶段性目标(含工作计划时间起算节点),我行享有单方随时解除权。

    3、结合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明确本项目最长代理期限(可长于一年,但应参考第二点设定好阶段性目标)

    (二)报价方案

    最终律师费支付方式以与我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含税)。

    *本合同项下律师代理费报价方式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1.超额累进优先原则(回收额超额累进与律师费率成正比)

    1)实际收回现金额在(金额)     以内(含)的(此清收阀值仅供参考,具体数值请律所按清收难度大小自行提出,下同),按照实际收回现金(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  %计付律师费;实际收回现金额超过(金额)的,超过(金额)的部分按照   %计付律师费。

    2)收回非现金资产需经我行同意,我行不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我行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在(金额)以内(含)的,我行按照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  %计付律师费;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超过(金额)的,超过(金额)的部分我行按照   %计付律师费。

    2.时间优先原则(律师费率与回款时间成反比)

    1       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100%计付律师费。

    2       后,       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   %(不高于100%)计付律师费。

    3       后,       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   %(不高于第(2)点所设费率)计付律师费。

    ……

    3.若我行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处分债权,相关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应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按照前述报价方案项下第1条第(1)点约定的最低费率档次,第2条约定的时间区间计付律师费。

    4.若我行与债务人签署的相关文本中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我行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律所应代理我行向债务人主张我行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且我行无须向律所支付该代理事项的律师费。

    5.收回现金的,我行在收回现金到达我行账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能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非现金资产转移到我行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虽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我行同意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验收接管此类非现金资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6.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或不便通过处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债权的,我行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用。

    7.律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回资产后,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或错误执行而导致执行回转情形,致使我行最终收回的资产减少,我行有权按照执行回转金额对应的比例扣减代理费;如该回转涉及损害赔偿,且回转是由律所原因所致,则律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办案费用(交通、食宿、文件制作和传递等相关费用)由律所自行承担。

    以下条款为合同必备条款:

    1.若我行通过债权转让结清该笔系列授信,且外聘律所对该笔债权转让提供有效帮助的,相关律师费我行支付   万元(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由律所自行提出,但最终由我行决定)。

    2.若我行与债务人签署的相关文本中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我行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律所应代理我行向债务人主张我行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且我行无须向律所支付相应代理费

    3. 在我行收回先行支付的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之前,我行支付的律师费为依据合同约定计付律师费总额的__%(具体比例由律所自行提出,但不得高于90%),剩余计付律师费作为律师费尾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合同必备条款第2项情形涉及的诉讼取得胜诉生效判决后,我行向律所支付律师费尾款的__%(注:具体比例由律所自行提出,但不得高于50%)。

    (2)收回全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我行向律所支付余下律师费尾款。

    4.代理期限   年,及相应的解除条件(与本条(一)法律分析第2、3点保持一致)

    (三)代理方案附件

    1.响应函(见附件1

    2.授权书(见附件2

    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见附件3)(提供合同或案例做参考)

    4.资格证明文件

    l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l  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

    (四)代理方案的编制

    1.每份代理方案应装订成一册(A4规格)。

    2.选聘参与人应提交一式三份代理方案(请装入一个信封密封)。

    3.代理方案应由选聘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代理方案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授权书”附在代理方案中。

    4.选聘参与人对本选聘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5.选聘参与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行会对选聘参加人所提供的文件进行调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其参加资格。

    6.我行不接受电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谈判。

    (五)代理方案作废的情况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理方案将被作废: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费率不固定的

    3、代理方案未密封,或代理方案密封封口不加盖公章的

    4、未按要求制作或送达代理方案的

    5、代理方案内容不真实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送达代理方案时间和地点

    代理方案送达的截止时间:202011271700分(北京时间)前,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送达方案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信合大厦15楼南翼广州农商银行总行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袁小姐 ,联系电话:28852652

    附件:

            1.响应函

            2.授权书

            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

     4.保密承诺函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