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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商银行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案外聘律师代理项目

    发布时间:2019-05-29

    我行拟对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外聘律师代理,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代理方案,参与该项目的公开选聘。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20168月经我行审批给予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9亿元(银团贷款:牵头行为我行,额度为8.8亿元;参与行为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额度为2000万元),期限8年,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的友信冷冻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1号仓库、2号仓库的仓储,规划用途为仓储、办公、综合楼、公寓,建筑面积106,941.22平方米(宗地面积:40,000.62平方米),贷前评估价值为2,010,494,900.00元。保证人为许汉章、张小忆、许浩龙、深圳市景民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南充市景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还贷宽限期12个月,宽限期内按月付息,宽限期过后按年不等额还本付息:首笔借据发放起计(下同)第二年每季还本不少于1500万元,第三年每季还本不少于2000万元,第四年每季还本不少于2500万元,第五年每季还本不少于3500万元,第六年每季还本不少于4000万元,第七年每季还本不少于4500万元,第八年每季还本不少于5000万元,余下本金到期结清。

    20169月至20171月期间,我行向借款人合计发放贷款8.684亿元,深圳坪山珠江村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000万元,用于置换工行存量贷款、归还股东借款及冷库升级改造。

    借款人在我行贷款于20191月暴露风险,20192月我行追加了担保方式,将深圳前海金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00%深圳友信的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并追加其为保证人。截止2019331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到期本金4000万元(2018年四季度及2019年一季度),利息仅支付到2019121日。经多次沟通,借款人暂未提供可行的还款方案。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代理我行该项目仲裁(资产保全)及执行工作,根据我行需求,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抵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清偿我行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对公司及个人名下资产进行保全,要求由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承担本案仲裁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提出合理的风险化解措施,在尽短时间内实现收回该笔业务未结清金额以及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的目标。

    二、阅卷

    时间:2019529日(星期三)之前(具体时间请与我行阅卷联系人沟通预约)

    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首层广州农商银行

    联系人:朱岚岚

    联系电话:18665691558

    阅卷时请持律师本人执业证书及保密承诺函(附件4)。

    三、代理方案制作要求

    代理方案应装订成册,并编制代理方案目录。代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分析

    1、针对上述背景材料,分析法律关系、管辖法院、提出代理思路、建议以及选聘参与人的代理优势等等。

    2、须明确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详述)

    (二)报价方案

    最终律师费支付方式以与我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含税)。

    律师代理费报价方式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1.律所处置自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现金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金额的_%支付(实际收回现金金额指该案件扣除仲裁、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我行实际收到的金额);律所处置我行原有抵押物、查封物或其他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收回现金的,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_%支付。

    2.收回非现金资产需经我行同意,我行不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我行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律所处置自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按实际抵偿贷款本息金额并扣除仲裁、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金额的_%支付,处置我行原有抵押物、查封物或其他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按实际抵偿贷款本息金额(即以非现金资产实际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并扣除仲裁、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后余下金额的_%支付。

    3.收回现金的,我行在收回现金到达我行账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能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非现金资产转移到我行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虽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我行同意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验收接管此类非现金资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4.在代理期限内,我行有权通过债务重组、和解、转让债权或其他方式处分债权。我行通过上述方式处分债权收回的现金或资产,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但有证据证明律所在代理期限内为促成上述债权处置做了重要工作的,我行可酌情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代理费标准的_%。

    5.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或不便通过处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债权的,我行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用。

    6.律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回资产后,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或错误执行而导致执行回转情形,致使我行最终收回的资产减少,我行有权按照执行回转金额对应的比例扣减代理费;如该回转涉及损害赔偿,且回转是由律所原因所致,则律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办案费用(交通、食宿、文件制作和传递等相关费用)由律所自行承担。

    (三)代理方案附件

    1.响应函(见附件1

    2.授权书(见附件2

    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见附件3)(提供合同或案例做参考)

    4.资格证明文件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

    (四)代理方案的编制

    1.每份代理方案应装订成一册(A4规格)。

    2.选聘参与人应提交一式三份代理方案(请装入一个信封密封)。

    3.代理方案应由选聘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代理方案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授权书”附在代理方案中。

    4.选聘参与人对本选聘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5.选聘参与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行会对选聘参加人所提供的文件进行调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其参加资格。

    6.我行不接受电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谈判。

    (五)代理方案作废的情况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理方案将被作废: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费率不固定的

    3、代理方案未密封,或代理方案密封封口不加盖公章的

    4、未按要求制作或送达代理方案的

    5、代理方案内容不真实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送达代理方案时间和地点

    代理方案送达的截止时间:20195301730分(北京时间)前,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送达方案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首层广州农商银行

    联系人:朱岚岚

    联系方式:18665691558

     

     

    附件:(点击下载

          1.响应函

    2.授权书

    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

    4.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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