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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信用卡是发卡机构向单位、个人发行的信用卡品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分期付款、预借现金、还款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产品、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发卡机构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

    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账户上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的透支限额、从发卡机构内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或预借现金的行为。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办理分期付款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分期摊销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预借现金交易本金、分期摊销本金、费用以及利息等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预借现金本金、分期摊销本金,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消费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违约金指对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卡机构可根据与持卡人的约定每月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收取的费用。

    追索费用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发卡机构对其进行欠款催还时所发生的通讯、交通法律以及相关人力资源费用。

    分期业务指我行为满足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

    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按照信息载体分为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单币种卡和外币单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维萨(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和其他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联名卡是发卡机构根据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盈利性机构或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信用卡产品,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同时享有联名单位提供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

    第七条 卡片功能

    (一)消费,仅限个人卡使用。根据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不同,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全球维萨万事达卡等国际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美国运通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第三方快捷支付渠道购物消费。

    (二)预借现金,仅限个人卡使用。根据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不同,持卡人可在境外贴有美国运通、维萨万事达卡和其他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自助渠道及营业网点、及在境内贴有中国银联、美国运通标识的ATM和维萨/万事达卡等国际银行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自助渠道及营业网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提取现金或划转至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分期付款,仅限个人卡使用。持卡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将透支消费本金或透支提取的现金本金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方式和收费标准通过分期的方式向发卡机构进行还款。

    (四)还款,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银联在线等第三方渠道进行还款。

    (五)账户查询,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六)密码重置/修改,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密码重置/修改。

    (七)挂失业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移动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办理挂失业务。

    第八条 持卡人遗失密码或密码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导致账户被发卡机构锁定的,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移动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申请更换密码、解除锁定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 在发卡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财力证明向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可凭公安部门及发卡机构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包括纸质申请表、电子申请表及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卡产品等级以及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

    第十二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

    第十三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8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十四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日内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利息及费用不予退还;商务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商务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自助机具、特约商户POS机以及线上渠道、第三方快捷支付渠道等使用信用卡,应遵守监管部门、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清算组织等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于人民币及特定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或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人民币项下、在指定营业网点、自助机具或境外国际银行卡组织指定的自助机具存取现金、转账,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或在外币项下、在本行指定营业网点存取现钞、转账,在境外维萨或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指定的自助机具支取外币现钞或会员行提取现金,在维萨或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的境外商户消费均记入外币账户。其他交易情形,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中国银联、美国运通、维萨、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确定记账账户。

    第十六条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第十七条 对申领商务卡的,发卡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由发卡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 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十九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商务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转账结算。发卡机构对商务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个人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发卡机构对个人卡可限定单笔透支额度。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使用本信用卡消费或预借现金而形成的外币账户欠款,可根据本行提供的其信用卡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本行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若因自助机具故障或操作原因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密码到自助机具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第五章 计息和还款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商务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文件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基准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给予持卡人优惠利率。相关日利率标准、日利率的上下限范围以及对持卡人的通知方式、时效,发卡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其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当期所有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根据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与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七条 除与持卡人另有约定外,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偿还其透支欠款。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资金时,对各项欠款的冲还顺序以双方的协议约定为准,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还款顺序。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形式提供担保,再核定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单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45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透支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划扣持卡人的质押存单以清偿其欠款。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发卡机构将对申请资料妥善保管。

    (二)发卡机构有权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银行信用记录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三)发卡机构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有关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

    (四)发卡机构在事先获得客户授权后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有关资料用于相关的业务合作项目及提供给合作方。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或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六)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催缴欠款,也有权冻结及划扣其持卡人在发卡行的存款、理财产品等归还其欠款,或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追讨债务,并停止持卡人主卡及其附属卡之使用。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盗用、冒领冒用、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九)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持卡人账户交易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向监管机构禁止类市场)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关闭账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十)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自身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需要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持卡人所持信用卡POS消费、ATM提取现金/转账、网上/电话/手机支付、自助查询终端转账等交易的最高限额和次数限制进行调整,无需预先通知持卡人,调整后以官网公告、短信、微信、电子媒体、营业网点公告等形式通知持卡人。

    (十一)发卡机构在持卡人激活卡片后有权按发卡机构的信用卡收费标准对持卡人收取相应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十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信用卡的使用功能及变更收费标准,并提前45日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变更内容在发卡机构发布公告45日内,若持卡人不予认可变更内容的,可在清偿信用卡未偿还欠款后要求发卡机构为其销卡。若上述变更内容经过发卡机构公告45日后持卡人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持卡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对发卡机构、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信用卡属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卡片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持卡人发生下述行为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将该持卡人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1.伪造卡片;

    2.使用伪造卡、盗用卡及其他非法卡片;

    3.冒领冒用卡片;

    4.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或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形;

    5.主动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资料通过或协同非我行正规渠道的他人或中介办理卡片;

    6.其他违法或损害发卡机构利益的行为。

    (十四)持卡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十五)发卡机构有权保存持卡人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十六)发卡机构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十七)发卡机构具有变更积分累计规则、调整增值服务内容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提前进行公告, 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变更事项。发卡机构有权依据积分累计规则及增值服务细则扣除、冻结积分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发卡机构客服热线为95313。

    (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通知日的当期账单金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未偿还余额小于等于人民币5元、或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溢缴款金额小于等于人民币1000元,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服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期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渠道及时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该签名。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包括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发布的积分规则,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纸质或电子形式),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八)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至原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美国运通、维萨、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业务需要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国家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开渠道提前45日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修订内容在发卡机构官网或营业网点公告45日内,若持卡人不予认可修订内容的,可在清偿信用卡未偿还欠款后要求发卡机构为其销卡。若上述变更内容经过发卡机构公告45日后,持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