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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POS分期业务条款

    发布时间:2018-11-1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POS分期付款业务条款

    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POS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POS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持卡人通过银联POS渠道成功办理信用卡POS分期业务即视同接受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拥有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条 POS分期指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银联收单商户或合作的收单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后通过POS终端、互联网、语音等线上、线下受理渠道向行申请将消费透支的交易金额转为按月平均分期偿还的业务。

      第二条 POS分期折算年化利率范围为:0%-18.78%(以上比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客户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计算公式:

    。其中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净值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即为年化利率(单利),例如:对本金10,000元分12期归还,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每期利率为0.5%,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2+10000*0.5%=883.33元,使用IRR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0.90%。实际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因产品种类、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办理期数、提前还款、产品特点、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或与参考值存在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实际年化利率以办理时双方确定的利率和期数为准,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

    第三条 POS分期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按月收取利息,直至还清分期本金,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利率,例如分期本金10,000元分3期归还,每期利率为0.6%,每期利息为10,000元×0.6%=60元,3期总利息为60元×3期=180元

    第四条 对各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费,持卡人不能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申请分期本金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第五条 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分期债务,未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不计收利息;我行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并须依约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3%。

    第六条 如有任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费发生逾期,我行将对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官方网站(www.grcbank.com)《广州农商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七条 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同时申请办理POS分期。持卡人只需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将当前消费交易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进行分期偿还。可分期期数以系统显示页面为准。

    第八条 申请POS分期的分期本金须为该单笔消费交易的总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对该笔消费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最低金额为1元,最高金额不高于持卡人信用卡额度。

    第九条 POS分期仅限信用记录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卡持卡人不能申办POS分期。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能办理POS分期:

    (一)溢缴款交易;

    (二)各项利费(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三)已办理分期付款的交易;

    (四)单笔消费交易的部分金额;

    (五)账户或卡片状态异常;

    (六)信用记录不良或我行认为的其他不符合分期准入条件情况

    第十一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POS分期后,POS分期的分期本金占用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随着每期分期还款额恢复,直至结清所有分期

    第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POS分期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本行消费积分政策计算积分。POS分期的每期分摊本金及利费不计算积分

    第十三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POS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剩余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第十四条 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分期本金;若客户有提前清偿分期付款需要,则须致电我行客服95313申请办理,并按时将款项足额存入信用卡账户。

    第十五条 已成功办理的POS分期若发生退货情况,持卡人需按照商户的退货相关规定到商户门店或通过商户线上渠道申请退货。商户同意退货并向行发起退货申请后,行会按退货处理流程,将相关款项返还至持卡人原交易信用卡账户。如持卡人发生部分退货的,原分期业务不终止,持卡人须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如持卡人发生全额退货时分期未请款或未分摊结束,行将终止POS分期业务,全额退换已摊销的本金和利息;如持卡人发生全额退货时已分摊结束(含提前还款),行将终止POS分期业务,已分摊的分期本金予以退还,已分摊利息不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在分期交易所有款项尚未完全偿还之前,持卡人不得以销卡、卡片到期、卡号变更或卡片丢失等为理由拒绝偿还我行代垫之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费等。

    第十七条 若持卡人在分期期间信用卡账户被冻结、不履行债务或行认为发生了可能导致影响持卡人信用等情况,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及相应利费。

    第十八条 行仅提供POS分期付款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自行协商处理,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我行偿还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我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申请时持卡人需根据上述渠道要求提供包括证件号、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手机号、动态验证码、CVV2安全码(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的数字的后三位)、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个人信息,用于系统实时完成身份验证及交易认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承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条款,持卡人与我行达成的分期业务协议文本以电子形式留存在我行系统。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并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或短信方式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持卡人有权申请提前还款,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我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我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如对本业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13。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