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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

    发布时间:2020-05-0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条款

    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广州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持卡人通过我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移动银行、网上银行、交互式账单、自助设备或客服热线95313、分期外呼热线等任一渠道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视同接受本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拥有对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条 现金分期指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在一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将透支现金转入本人名下的我行或他行银行结算账户(信用卡除外),并按约定分期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 持卡人可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和“首月一次性偿还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两种还款方式。现金分期折算年化利率范围为:0%-18.78%(以上比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客户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计算公式:

    。其中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净值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即为年化利率(单利),例如:对本金10,000元分12期归还,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每期利率为0.5%,则每期还款金额约为10,000/12+10000*0.5%=883.33元,使用IRR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0.90%。实际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因产品种类、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办理期数、提前还款、产品特点、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或与参考值存在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实际年化利率以办理时双方确定的利率和期数为准,未依约还款不适用上述年化利率

    第三条 选择“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按月收取利息,直至还清分期本金,每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利率,例如分期本金10,000元按“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和利息”方式分3期归还,每期利率为0.6%,每期利息为10,000元×0.6%=60元,3期总利息为60元×3期=180元选择“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总利息,总利息=分期本金×总利率,例如分期本金10,000元按“首期一次性支付分期利息,每月偿还固定本金方式分3期归还,总利率为1.65%,首期一次性收取总利息为10,000元×1.65%=165元

    第四条 对各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费,持卡人不能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申请分期本金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摊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第五条 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分期债务,未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不计收利息;我行受理提前还款申请后持卡人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并须依约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分期本金×3%

    第六条 如有任一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利费发生逾期,我行将对持卡人计收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官方网站(www.grcbank.com)《广州农商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七条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我行划入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储蓄结算账户。该款项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理财、P2P借贷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及经营性活动,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仅限用于约定消费用途(包括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家用电器消费、家具装修消费、医疗消费、购车消费、婚庆消费、助学消费、旅游消费及其它个人小额耐用品消费)。

    持卡人须保留分期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我行认可的签购单、发票(机打、增值税、手写等)、收据、购销合同、网上交易截屏、转账截屏等。消费凭证须保留不少于36个月,并应于办理现金分期且放款成功后30个自然日内主动通过我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传消费凭证。持卡人须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使用同一套消费凭证重复申请分期。我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并要求持卡人补充、说明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承诺使用分期款项或无法证明分期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或未按时提供有效消费凭证,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以及采取其他信用卡管制措施;同时我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申请本业务

    现金分期一经申请,视同持卡人同意我行通过系统对办理现金分期且放款成功后不少于30个自然日内对本人名下的借记卡账户进行生产经营、投资、偿还债务、借贷等禁止类交易拦截。

    第八条 现金分期额度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最终以我行核准额度为准。持卡人可在申请渠道中查看是否有专项分期额度。如有专项分期额度且申请金额在可用额度内,持卡人可选择使用专项分期额度,需同意并授权我行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个人信用卡记录以及向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分期信息,如持卡人在我行发生不良信息也一同上报。如申请使用专项分期额度并通过综合评估,成功办理的分期本金不占用信用卡额度;如不使用专项分期额度,或申请使用专项分期额度但未通过综合评估,办理的分期本金占用信用卡额度,信用卡额度随着每期分期还款额恢复,直至结清所有分期。现金分期额度限期使用,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内多次申请,直至额度用完为止。

    第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我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移动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自助渠道或通过客服热线95313、分期外呼热线等人工渠道申请现金分期额度转出。申请时持卡人需根据上述渠道要求提供包括证件号、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手机号、动态验证码、CVV2安全码(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的数字的后三位)、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个人信息, 用于系统实时完成身份验证及交易认定。

    第十条 现金分期业务仅限信用记录良好、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不能申办现金分期业务。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能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一)信用记录不良。

    (二)当前信用卡状态不正常或逾期状态。

    (三)信用卡持卡人不符合我行现金分期的授信要求。

    (四)未达办理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12期、18期和24期,每个账单月为一个还款周期,最长期数不超过24期

    第十三条 现金分期业务不参与我行信用卡积分计划,我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剩余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的剩余分期本金;若客户有提前清偿分期付款需要,则须致电我行客服95313申请办理,并按时将款项足额存入信用卡账户。

    第十六条 现金分期资金划拨前,持卡人可以提出取消现金分期;资金已划拨的,不能取消,若客户不需要资金可申请提前还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分期期间出现信用卡账户被冻结、不履行债务、违反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条款或我行认为发生了可能导致影响持卡人资信的情况,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及相应利费,或对卡片实施止付、降额等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在分期交易所有款项尚未完全偿还之前,持卡人不得以销卡、卡片到期、卡号变更或卡片丢失等为理由拒绝偿还我行代垫之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第十九条 持卡人承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声明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本条款,持卡人与我行达成的分期业务协议文本以电子形式留存在我行系统。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并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或短信方式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持卡人有权申请提前还款,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我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我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如对本业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13。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