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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商银行诉讼案件外聘律师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我行拟对江门市新会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外聘律师代理,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提交代理方案,参与该项目的公开选聘。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我行于2020年向江门市新会区***有限公司(简称“江门**”)发放了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及开立了7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50%)已于2021年7月12日到期。2021年5月20日江门**于付息日未能付息,同时2021年5月湖南荣宝华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江门市新会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号:(2021)粤07破申10号,该案件于6月15日作出(2021)粤0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门**破产重整一案。

      目前该笔贷款逾期本金余额为4792万,欠息8.97万元(计算至6月15日),为保全我行债权资产,拟通过债权申报方式清收该项目。

      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为江门***纤维有限公司、南京***印染有限公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际”),抵押人为江门***纤维有限公司、江门**针织厂有限公司、江门***材料有限公司,因江门**贷款逾期形成不良,对于除**国际以外的保证人及抵押人,拟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该项目。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1.关于借款人的债权申报

      代理我行向江门**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会议行使各项表决权、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债权等。

      2.关于向除**国际以外的保证人及抵押人提起诉讼

      代理我行该项目一审(诉讼保全)、二审及执行工作,根据我行需求,要求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除**国际以外的保证人及抵押人名下资产进行保全,要求保证人及抵押人承担本案诉讼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提出合理的风险化解措施,在尽短时间内实现收回该笔业务未结清金额以及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的目标。

      二、卷                                          

      时间:2021年 7月29日(星期四)之前(具体时间请与我行阅卷联系人沟通预约)

      地点:广州市龙口西路335号

      阅卷联系人:黄泽敏,联系电话:15602231656

      联系人需要沟通预约,阅卷时请持律师本人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保密承诺函(附件4)。

      三、代理方案制作要求

      代理方案应装订成册,并编制代理方案目录。代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法律分析

      1.针对上述背景材料,分析法律关系、管辖法院、提出代理思路、建议以及选聘参与人的代理优势(类似案例)等等。

      2.须明确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详述)。

      注意:代理方案中须明确合理设置阶段性目标(含工作计划时间起算节点),我行将依据代理方案中的阶段性目标设置单方解除权,在律所未能按期实现工作目标时有权单方解除代理合同并不支付代理费。如未明确合理设置阶段性目标(含工作计划时间起算节点),我行享有单方随时解除权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结合整体目标及阶段性代理目标,明确本项目最长代理期限。

      4.若在委托代理期间我行通过转让债权、和解、调解或重组等方式处分债权,我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请律所在代理方案中明确此种情况下的代理方案及相应报价,且需对整个项目代理报价设置最高限额报价。

      (二)报价方案

      最终律师费支付方式以与我行签订的协议为准。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含税)。

      *以下条款为合同必备条款:

      注:本项目原则上为全风险代理,不设置前期费用。

      1.超额累进优先原则(回收额超额累进与律师费率成正比)[1]

      (1)实际收回现金额在(金额)以内(含)的,按照实际收回现金(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计付律师费;实际收回现金额超过(金额)的,超过(金额)的部分按照%计付律师费。

      (2)收回非现金资产需经我行同意,我行不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我行同意接受非现金资产的,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在(金额)以内(含)的,我行按照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计付律师费;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超过(金额)的,超过(金额)的部分我行按照%计付律师费。

      2.时间优先原则(律师费率与回款时间成反比)[2]

      (1)年月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100%计付律师费。

      (2)年月日后,年月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不高于100%)计付律师费。

      (3)年月日后,年月日前收回款项符合第1条之约定的,按照前述收回款项的%(不高于第(2)点所设费率)计付律师费。

      ……

      3.若我行与债务人签署的相关文本中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我行已实际支付相关费用的,律所应代理我行向债务人主张我行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且我行无须向律所支付相应代理费

      4.在我行收回先行支付的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之前,我行支付的律师费为依据合同约定计付律师费总额的(注:具体比例由律所自行提出,但不得高于90),剩余计付律师费作为律师费尾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合同必备条款第3项情形涉及的诉讼取得胜诉生效判决后,我行向律所支付律师费尾款的(注:具体比例由律所自行提出,但不得高于50)。

      (2)收回全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我行向律所支付余下律师费尾款。

      5.若在委托代理期间我行通过转让债权、和解等方式处分债权相关律师费由我行支付    元。(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由律所自行提出,且最终由我行决定。此条款可修改,但必须具有确定性,不得出现“提供有效帮助”等不确定性表述。)

      *本合同项下律师代理费报价方式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1.收回现金的,我行在收回现金到达我行账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能够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非现金资产转移到我行名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收回虽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我行同意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我行在验收接管此类非现金资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律所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2.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或不便通过处置律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收回债权的,我行无需向律所支付代理费用。

      3.律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收回资产后,如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变更或错误执行而导致执行回转情形,致使我行最终收回的资产减少,我行有权按照执行回转金额对应的比例扣减代理费;如该回转涉及损害赔偿,且回转是由律所原因所致,则律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办案费用(交通、食宿、文件制作和传递等相关费用)由律所自行承担。

      (三)代理方案附件

      1.响应函(见附件1)

      2.授权书(见附件2)

      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见附件3)(提供合同或案例做参考)

      4.资格证明文件

    1.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 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保密承诺函(见附件4)

      (四)代理方案的编制

      1.每份代理方案应装订成一册(A4规格)。

      2.选聘参与人应提交一式四份代理方案(请装入一个信封密封)。

      3.代理方案应由选聘参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代理方案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须将书面形式的“授权书”附在代理方案中。

      4.选聘参与人对本选聘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5.选聘参与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并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我行会对选聘参加人所提供的文件进行调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其参加资格。

      6.我行不接受电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谈判。

      (五)代理方案作废的情况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理方案将被作废:

      1.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费率不固定的

      3.阶段性代理目标及代理期限不明确的

      4.无合同必备条款的或必备条款不符合选聘文件要求的

      5.代理方案未密封,或代理方案密封封口不加盖公章的

      6.未按要求制作或送达代理方案的

      7.代理方案内容不真实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送达代理方案时间和地点

      代理方案送达的截止时间:2021年8月4日(星期三)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送达方案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大楼15楼南翼合规法律部,吴莉,联系电话:28019533

      附件1.响应函

      附件2.授权书

      附件3.类似法律服务案例一览表

      附件4.保密承诺函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1]超额累进优先原则。不良资产回收额超额累进与律师费率成正比,收回第二个单位额度(如1亿)的律师费率应高于收回第一单位额度的律师费率,收回第三个单位额度的律师费率高于收回第二个单位额度的律师费率,如此类推,费率按照超额累进递增。例:实际收回现金额在1亿元以内(含)的,按照实际收回现金(扣除诉讼、执行、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下同)的1计付律师费;实际收回现金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2计付律师费。

      [2]时间优先原则。不良资产清收律师费率与回款时间成反比,第二年收回的费率应比第一年收回的费率低,第三年收回的费率设置应比第二年收回的费率低,如此类推,费率逐年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