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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章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3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服务持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的金融支付工具,必须先存后取,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各分支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借记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特色借记卡卡种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本章程和自有章程的规范。

    第四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和虚拟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卡、VIP卡和特色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五条  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和及时更新的个人资料。

    第七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九条  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含其条码介质)和密码可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带有银联标识的机具,或通过经认证的电子渠道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遗忘卡片交易密码的,应及时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借记卡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四条  借记卡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五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因借记卡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本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各款借记卡的业务定位,制定和调整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正式对外公告期满后执行。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借记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条  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并解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章程(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