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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17-01-04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聘用、续聘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本行单笔购置与处置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的提案;

    (十四)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五)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