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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邮购商品分期 业务条款

    发布时间:2023-02-27

    一、业务定义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邮购商品分期业务是指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通过我行合作机构提供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语音电话、视频电话、APP、商城等方式)申请并登记商品(含实物商品、电子券码、服务或权益等,下同)订购信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商品款项,并由供应商以邮递或快递等方式为持卡人配送商品的服务。

    二、关于商品订购资格

    (一)商品订购人需为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并同意授权广州农商银行从本人名下的信用卡按持卡人本人申请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二)如持卡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广州农商银行有权取消其商品订购资格:

    1.所持信用卡被停用或管制、自行注销账户、卡片过期且未续卡、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账户状态不正常,持卡人有套现、欺诈或涉嫌利用虚假交易骗取积分(包括但不限于为他人交易刷卡等情况)的行为。

    2.违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细则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等相关规定。

    4.信用记录不良或我行认为的其他不符合分期准入条件情况。

    (三)持卡人成功提交商品订单后,即表明持卡人向广州农商银行合作供应商发出了购买指定商品的申请及向广州农商银行发出了支付申请。如客户需撤销订单,可在商品、服务或权益发货前,联系广州农商银行或商户提出取消订单申请,由商户对需撤销的订单进行确认处理。商品、服务或权益发货后,联系商户申请售后服务。

    三、关于商品支付方式

    (一)商品支持分期付款支付方式:持卡人申请以免息分期的方式购买商品、服务或权益,同意授权广州农商银行从持卡人名下信用卡中将购买商品所需的金额一次性扣除,持卡人根据账单逐期向广州农商银行支付所购买指定产品每期分摊分期金额。

    1.持卡人能否分期付款以银行系统评估结果为准,分期期数以持卡人申请并经广州农商银行核准的期数为准。

    2.分期金额为购买商品所需的金额,每期分摊分期金额=分期付款本金余额÷剩余分摊期数。以期为单位,按月偿还,每期分摊分期金额平均计算(每期应支付的金额准确到分,分以后的人民币单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不可低于1元。如每期分摊的分期金额总额与持卡人申请分期的金额不相等,则以多除少补的方式在分期的最后一期结清,具体金额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单所显示的分期金额为准。对各期应还分期金额,持卡人不能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申请分期的金额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3.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申请分期的金额占用信用卡额度,并随持卡人的每期还款释放占用的额度,直至还清所有分期余额。若持卡人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将视为自有存款,不会提前清偿后续各期的应还款项。

    4.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不能对已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还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5.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偿还分期债务且须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金额。

    (二)持卡人成功订购商品后,持卡人支付的货款即自动形成持卡人对广州农商银行的债务。

    1.若持卡人在分期期间信用卡账户被冻结、不履行债务或我行认为发生了可能导致影响持卡人信用等情况,我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分期本金。

    2.如持卡人没有按照本条款或银行的要求还款,广州农商银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开立的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其订购商品产生的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还款余额、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

    3.如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均已停用或失效(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停用、注销、挂失、未激活等),无须广州农商银行通知或催告,持卡人的分期付款授信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还款余额、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4.如持卡人需对已订购的商品退货,在致电商品供应商申请并同意后方可退货。供应商将向广州农商银行发起退货申请,银行会按退货处理流程,将相关款项返还至持卡人原交易信用卡账户。

    如持卡人申请对已分期商品退货,银行将终止退货商品相关的分期付款业务,已扣收的分期本金将予以退还,未出账单的分期本金则不再计收。但同时持卡人对未清偿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负有无条件还款义务。如持卡人对分期商品已成功申请提前还款,后续该分期商品未出账单的分期金额将不再计收,故不支持提前还款后再申请退货。

    四、关于商品的约定

    (一)持卡人所订购商品由各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提供,其质量、数量、款式、颜色、售后服务等问题均由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直接负责。广州农商银行仅提供订购交易金融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二)如持卡人对所订购的商品有质量、售后服务(如使用方法、换货、退货、咨询)问题或存在争议,请及时联系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处理解决(供应商联系方式:对应商品详情页或订单明细页可查询)广州农商银行将为客户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对争议或纠纷的结果进行担保。

    (三)商品图片、尺寸、材质、简介等内容仅供参考,商品以实物为准。

    五、 关于配送的约定

    (一)商品免费配送上门。配送范围为全国,港澳台及部分偏远地区除外。具体可配送区域请以广州农商银行最新公告或商品详情页为准。

    (二)商品通常在持卡人提出订购申请后的2-15个工作日内送达(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等国家法定假日及偏远地区、灾害天气等特殊情况除外)。如有特殊情况请以广州农商银行最新公告为准。如果持卡人在订购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供应商的送货电话或商品包裹寄达通知,请自行联系供应商查询。

    (三)持卡人提出订购申请即视为同意广州农商银行将持卡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及其他相关的配送信息提交商品供应商及配送单位并接受商品配送服务。为保证商品正常配送,供应商可能会在配送前与持卡人确认配送信息。

    (四)如因地址不详、错误或变更未及时通知广州农商银行或无人收货、手机号码未预留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延迟送达、未能送达等均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五)持卡人签收实物商品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签的除出示持卡人本人身份证件以外还需出示代签人的身份证件)以供查验。持卡人或代签收人在签收商品时应当场检查商品的完好性,持卡人或代签收人一旦签收即代表商品收妥。若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缺损,持卡人或代签收人可拒绝签收,并及时联系商品供应商解决。

    (六)因持卡人原因产生二次发货的,运货费用由持卡人承担;非持卡人原因造成的二次发货,根据实际情况,由物流商或供应商承担运货费用。

    六、关于售后服务

    (一)若收到商品在运送过程中毁损或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时,持卡人应在签收货物后7个自然天内向供应商申请更换或保修服务。退回时,请务必保留原包装、内附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二)部分电子券码、直充商品因商品性质特殊,交易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款(具体请以商品详情页说明为准),请客户知悉。如遇充值失败系统会在48小时内自动退款。如遇未自动退款、电子券无法核销使用等使用问题,请联系商品详情页对应供应商客服处理。

    (三)持卡人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的买卖、商品的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或对商品内容存在任何疑问,持卡人应直接与供应商协商处理,广州农商银行不承担协调持卡人与供应商之间一切争议与纠纷的责任,但可为持卡人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持卡人不得因以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争议为由拒绝向广州农商银行偿还相关的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广州农商银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七、关于隐私保密声明

    (一)持卡人同意将其个人资料及交易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收件地址、订单金额)用于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邮购商品分期业务运营,或商品供应商配送、退换货及其他售后服务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持卡人同意广州农商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将其用户信息或交易信息披露给监管机构、广州农商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广州农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业务关联机构,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增值服务、金融服务、还款的用途。

    (三)持卡人同意广州农商银行有权出于为持卡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广州农商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持卡人相关交易信息,但该业务合作机构仍需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八、其他

    (一)本细则条款由广州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广州农商银行有权对本细则作出修改,广州农商银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广州农商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官方网站公告、官方微信公告、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变更事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持卡人有权申请提前还款,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我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我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三)持卡人与广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邮购商品分期业务相关活动的解释或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客户可致电广州农商银行客服热线95313反馈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通过广州农商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持卡人承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对本业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313。

    (六)持卡人确认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接受本细则,包括在银行合理提请下已注意其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持卡人与我行达成的分期业务协议文本以电子形式留存在我行系统,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